1.2019年丹东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2.七八月份去哪旅游好

3.2019年丹东市小学入学条件年满6岁及入学所需材料

4.2019年丹东市棚户区改造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5.2019年丹东失业保险金

丹东8月天气预报丹东天气_2019年丹东8月气温

丹东护照怎么办理?丹东护照办理的条件是什么?丹东护照办理需要哪些材料?丹东护照在哪里办理?

办理条件

1、首次申请护照的申请人必须为丹东市常住户口居民或所属部队驻地为丹东市的军人。

2、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

办理材料

1、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一张

2、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居民及复印件(在居民申领、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

未满十六周岁居民办理护照材料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办理护照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护照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程序领表、复印——照相、填表――领取受理号——叫号后到指定窗表、集指纹、当面签名——领取受理回执——缴费

办理地点

1、户籍所在地出入境大厅。

丹东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春三路240号

电话:0415-3117992

丹东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江城大街17附近

电话:0415-2103395

丹东市各个出入境大厅详细地址一览

2、办公时间

(1)日常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日除外)

9:00—17:00

(2)寒办公时间(1月15日至2月15日)

星期一至星期日(国家法定节日除外)

9:00—17:00

(3)暑办公时间(7月1日至8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日(国家法定节日除外)

9:00—17:00

办理时限及费用

一、办理时限

1、申请普通护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

2、对于符合加急办理普通护照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3、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二、办理费用

首次申请20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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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丹东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还有3个多月时间,丹东市中小学又将迎来一批新生。近日,丹东市正式出台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提前推出各中小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度。

 据悉,今年丹东市的小学升初中,仍实行“按现学区招生,免试入学”政策。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小学入学政策年龄可适当放宽到2010年12月31日前。各校的招生工作将坚持户口、房照及实际居住地“三统一”原则,切实执行“三年一户一学额”的招生政策。各学校对以后(含)入学学生的住宅信息将逐一进行登记,并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使更多孩子享受优质教育,今年,丹东各县(市)区教育局将在教育相对均衡的地方,通过单校划片的方式,落实就近入学要求。在目前教育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将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取多校划片的方法,将热点学校分散至每个片区,确保各片区之间大致均衡。实行多校划片的,将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分配热点学校招生名额。

 此外,今年丹东市教育局对市流动人口子女和外籍学生的入学问题也做了具体说明。其中,对于持有丹东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中考时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其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学和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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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月份去哪旅游好

各县(市)区人民、各经济区管委会,市各部门:

 《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已经5月15日市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

 8月3日

 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振兴区、元宝区和振安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房屋的装饰装修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七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办法实施:

 (一)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和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结清补偿价款。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是平房,如其评估价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所在街道、乡镇行政管辖区域内,下同)或相邻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90%的,按该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90%计算补偿。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是楼房,如其评估价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或相邻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95%的,按该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95%计算补偿。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其差额建筑面积部分按前述住宅补偿标准的50%计算,予以补助。

 (五)相关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办法实施:

 (一)“征一还一”,即被征收住宅房屋原面积不结算差价。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丹东市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的30%即优惠价缴纳价款。

 (二)如被征收人自愿申请上调一档标准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丹东市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的50%缴纳价款。

 (三)如申请再增一档标准户型且能够安置的,增加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的90%缴纳价款。

 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由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测算并公布。

 第九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设以下标准户型: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产权调换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81平方米、90平方米六个档次。

 (二)其他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增加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个档次。

 第十条 住宅产权调换地段为:

 (一)因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提供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或者就近区域的房屋。

 就近安置地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二)除旧城区改建以外的房屋征收项目需异地安置的,安置地段的土地级别应当与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段一致。安置地段土地级别降低的,在本标准规定应安置的标准户型基础上免费上调一档标准户型。

 土地级别的认定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依据。

 (三)选择在新城区安置的,在本标准规定应安置的标准户型基础上免费上调一档标准户型。

 新城区范围的认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需缴纳价款的,均享有9平方米优惠价的政策。如产权调换后按标准户型计算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差额部分以丹东市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的50%结算,返还被征收人。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户型的房屋,如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标准户型房屋的面积差超过9平方米,超过部分也按优惠价缴纳价款。

 第十二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在有电梯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计算免费增加建筑面积。具体办法是: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是平房,免费增加15%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是楼房,免费增加8%建筑面积。

 按本条规定免费增加的建筑面积和安置的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一并列入协议安置面积。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能少于协议安置面积。在实际建设中允许与协议安置面积有7平方米以内的正差,回迁安置时,超差部分被征收人按照优惠价缴纳价款;如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允许的范围,超过部分免费赠予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超过90平方米以上,其他征收项目超过120平方米以上且要求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各自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上限的标准户型安置。被征收住宅房屋超出协议安置的标准户型建筑面积,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的90%计算补偿,返还被征收人。

 拥有前款超大户型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两个总面积之和最接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标准户型进行分户安置,各项政策按一户计算。

 第十五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户安置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前,拟分户的所有权人及直系亲属已经形成各自独立家庭三年以上;

 (二)各独立家庭的户口地址与所居住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地址一致;

 (三)拟分户安置的各独立家庭没有其他住房;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各独立家庭均摊后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2平方米。

 (五)除本标准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楼房不予分户。取消分房前,由于单位原因将各自独立家庭安置在楼房中一个住宅套型内的,其分户问题另行规定,在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分户申请被批准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各独立家庭均摊,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调换。

 第十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且产权清晰。

 产权调换房屋一般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组织建设。委托建设的,应当依法选择建设单位,以委托合同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并监督其实施。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征收人同意。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是毛坯房的,应当按照丹东市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的一般装修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第十八条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房屋征收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住人棚厦予以安置:

 (一)使用人为丹东市内常住户口且在别处无住房;

 (二)使用人为独立家庭;

 (三)其结构与房屋相同,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四)具备独立居住条件;

 (五)仅用于居住,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使用人已连续居住三年以上。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住人棚厦按下列办法安置:

 (一)使用人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安置申请并附符合安置条件的证据;

 (二)房屋征收区域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认定,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在征收区域内公示。

 (三)公示后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查实、处理。

 (四)符合条件的住人棚厦,安置建筑面积37平方米的房屋,按照丹东市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的50%缴纳价款。如自愿申请上调至45平方米标准户型且能够安置的,增加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的90%缴纳价款。住人棚厦的安置可执行本标准第十三条的政策。

 (五)住人棚厦的使用人必需保证提供的符合安置条件各种证据的真实性。取虚手段骗取安置补偿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有住宅按照下列办法安置:

 (一)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承租人及房改房部分产权购买人,符合现行房改购房政策规定可以整体购买产权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公有住宅出售手续。缴清购房款后,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有住宅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按照平房每平方米100元,楼房每平方米3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产权,再按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住宅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前已对公有住宅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对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公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住宅承租人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对公有房屋所有权人按本标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再由原公有住宅承租人继续承租。

 (四)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80%补偿给承租人,20%补偿给公有房屋所有权人。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标准进行安置,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承租人缴纳,该部分所有权归承租人。原面积部分权属不变,由承租人继续租用。

 (五)被征收公有房屋存续租赁关系的,征收补偿协议应由房屋征收部门、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签署。

 (六)原产权制度改革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代管人难以代为行使权利的,如承租人同意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与之签署。所有权人的权利由征收人保护,待权利明晰后进行移交,造成损失的由征收人负责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再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的10%予以补助。

 直管公有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直管公有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补助)的70%补偿给承租人,30%补偿给直管公有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十二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原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缴纳价款。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不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按住宅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其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住宅补偿标准价的20%给予经营性损失补偿。

 (一)该房屋经营者为所有权人或其直系亲属;

 (二)持有与该房屋地址相符的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或免税)证明;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营业执照仍在有效期内,且该房屋用于连续经营达2年以上。变更或重新申领营业执照的间隔不超过6个月的,经营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按照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行业相关收费标准给予补偿。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房屋征收涉及自来水、燃气、供热、排水、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互联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补偿办法另行规定。为保证房屋征收项目的进度和安全,各相关单位应按征收部门的意见先行进场。

 第二十五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搬迁的,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5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1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设备拆装费、无法恢复使用设施重置费,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过渡期限为:多层建筑不超过两年,高层建筑不超过三年。

 非住宅的过渡期限可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户不足450元的,补助到450元;

 (二)超过过渡期限的,逾期一年以内的,每月每平方米增发5元;逾期一年以上的,按原标准的1倍补助;

 (三)过渡期限内,住人棚厦安置房屋的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每户每月发放250元,逾期一年以上的,每户每月发放500元。

 (四)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评估机构依据劳动合同、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计算,按季度发放。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

 (五)过渡期限内安置周转房屋的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要综合考虑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纳税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协商以下列因素和计算方法为依据:

 (一)以工商登记机关确认的有效经营执照,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证明为依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三年该房屋实际使用效益的平均值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二)不能提供纳税证明,也无法查实房屋实际使用效益的,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机构参照附近类似房屋租金额评估确定的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额、过渡期限等因素计算。

 (三)如用本条(一)、(二)的办法均无法计算,可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的8%为标准,予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发放方式可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应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应在搬迁期限内分段设定,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三十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不再轮候。

 第三十一条 特困户、低保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办法安置: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

 (二)特困户免缴增加建筑面积价款,低保户减半收取;

 (三)免缴和减半收取价款的建筑面积部分依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管理;

 (四)特困户、低保户的管理依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不对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两个以上的继承人、被赠与人等各当事人单独补偿。被征收房屋不具备本标准第十五条规定的住宅分户安置条件的,不予分户安置。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涉及共有、继承、赠与等的处置由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丹东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及各经济区管委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丹政发〔2011〕38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和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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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丹东市小学入学条件年满6岁及入学所需材料

七八月份推荐去这些地方:青海甘肃、新疆地区、杭州景区、敦煌、青海湖畔。

1、青海甘肃

这些地方都是比较有特色的,在这些地方可以进行拍摄,取景都是非常不错的,而且当地也有一些著名的小吃,也是非常不错的。

2、新疆地区

新疆也是一个非常美的城市,去尝尝当地的葡萄,吃吃当地美食,看看当地风土民情,感受一番独特异地风情。

3、杭州景区

杭州除了杭州西湖以外,还有很多美景和小吃,非常适合这个季节去旅游,不管是哪里都有你想要看到的美景。

4、敦煌

这个时候去敦煌也是非常棒的,而且七八月旅行的人也不算多,出行拍照也是非常好取景,当地的小吃也是非常可口的。

5、青海湖畔

如果你是一个比较喜欢海的人,这个时候可以去青海湖畔走一走,大海与天空一色,让你整个身心快速放松下来,而且景色也是非常的美丽。

国内七八月的旅行,还是有很多地方可以选择的,不管是海滩、还是沙漠还是雪山都有你想要的地方,不过旅行不管去哪里,什么时候去,最主要的还是那个陪你的人,人对了到哪里都是对的,都是非常开心的。

2019年丹东市棚户区改造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入学政策年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丹东幼升小入学注意事项

入学条件

1、年满六周岁,具有本市区户籍的儿童;

2、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获得当地乡镇人民或者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3、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符合相应规定也可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入学材料

1、户口本;

2、房产证;

3、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学生健康证明;

4、预防接种本;

5、学校规定的其他报名材料

入学流程

1、向学校提供报名所需材料

2、学校审核证件并存档备查

3、经学校审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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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丹东失业保险金

各区人民、市各部门:

《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业经市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丹东市人民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

 一、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根据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关于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市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运作办法和要求

 1、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单位或个人,自有资金不得少于参与改造项目总投资的20%.

2、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和行政划拨。

3、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4、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单位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要用于困难居民的安置补偿中。

5、开发单位在近三年内凡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开发建设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

 1、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缴价格调节基金、河道维护基金、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免征土地使用税。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费等,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劳保统筹费等(具体见附表: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项目一览表)。

2、在不影响其他规划控制指标和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情况下,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基础上可上浮0.2,上浮部分仍可享受优惠政策,超出0.2以上的(不含0.2)按正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包括土地出让金)。

五、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产权调换

1、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含45平方米),安置一类标准套型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其中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自然间2居室,其中最小居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安置二类标准套型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小于58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至58平方米的(含58平方米),安置二类标准套型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小于58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8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的(含70平方米),安置三类标准套型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四类标准套型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高层建筑的各类套型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上述各类标准套型使用面积。扩大面积代建费按多层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

安置各类套型房屋超出被拆除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700元交纳扩大面积代建费,原面积不结算差价。本人自愿要求上调一个类型的,所上调部分扩大面积代建费按普通商品房价格的90%缴纳,其价格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认。

2、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被拆迁职工,可按有关规定支取使用公积金。

3、免缴煤气气源费。

4、免缴契税。

5、临时过渡补偿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每户每月150元;5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200元。

6、实行产权调换的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00元;回迁时恢复有线电视、电话;动力电无法恢复的按现行价格补偿。

7、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与所安置的期房商品房价格结算差价,扩大面积代建费按商品房价缴纳。一次性搬迁费和不可恢复设施补偿费按市场评估价支付。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临时过渡补偿依据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企业职工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对出租的,按拆迁前的出租租金计算;对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5元计算,并按季度发放。如双方达不成协议,也可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租赁房屋进行临时过渡。

8、棚户区改造区内的农民户安置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征地后比照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按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原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被拆除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不足45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被拆除房屋面积评估价的50%予以补助。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不予补助;不足20平方米的不足面积部分不予补助。

2、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产住房,其承租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对承租人按市场评估价的85%补偿,对产权人按市场评估价的15%补偿,对产权人补偿所得资金由财政专户存储,作为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3、被拆迁人持货币补偿协议书购买房屋,免收市场交易服务费。

4、实行货币补偿的共有权证持有人、继承人、被赠与人不作为独立户补偿,其共有份的货币补偿额由产权人与继承人、被赠与人自行分配。

5、对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00元;有线电视、电话、动力电按现行价格补偿。

6、生产经营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和设备搬迁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六、特困户、低保户的安置补偿标准

 1、特困户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指男户主或单亲家庭的女户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被拆迁户。

2、低保户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我市低保标准为176元)的城市居民。

3、对特困户按政策规定扩大面积部分,免收扩大面积代建费;对低保户按政策规定扩大面积部分,减半收取扩大面积代建费。

4、对私有产权房屋和承租公产房的特困户和低保户,未缴纳扩大面积代建费和减半缴纳代建费的,扩大面积部分和减半部分视为公产,居民回迁后按廉租房交纳租金,如无力交纳廉租房租金,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计帐。

5、符合入住廉租房条件的特困户和低保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七、其他规定

 1、临时过渡补助费必须按季度发放,超过规定回迁时间的,一律按每户每月300元发放。

2、私有房屋老少三代同住一门两户的不予以分户;不具有独立居住条件的一门两间房的并有两个所有权证的,按一房对待;对拥有共有权证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待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份,或由所有权人与共有份人自行通过货币方式解决。

3、户口不作为安置补偿依据,可与一并作为是否为棚户区永久居留人的依据。

4、对长期居住具有独立居住条件(居室、厨房、电、水表俱全),并且其结构与房屋结构相同、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上的超期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在别处无住房的,安置37平方米房屋,代建费按每平方米900元缴纳。该房屋至回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对长期在此居住、别处无住房、不具备上述居住条件的超期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建委、房产局会同开发商予以合理确定)。

对出租、转让、堆放杂物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超期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5、对无力承担扩大面积代建费的,不得上调房屋类型。

6、公产房承租人交纳扩大面积代建费的,扩大面积部分产权归承租人。原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购买产权(未交扩大面积代建费的,不享受本条规定)。所得资金的10%作为房屋维修资金;90%作为棚户区改造资金。

7、划拨土地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土地面积已含在安置房屋的占地中;实行货币补偿的,土地补偿费用已含在房屋市场评估价中,不再另外给予土地补偿。出让土地按折减年限补偿土地出让金。

8、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拆迁协议书,并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介绍信,区教育行政机关协调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但市区内重点小学不在借读范围之内。

9、任何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90%以上的拆迁居民迁出前实施停水、停电。

10、对不按政策规定执行、无理取闹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监督管理

 1、对棚户区的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从拆迁到回迁工程配套要单独记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现场跟踪和确认。

2、拆迁档案实行按月回笼的管理办法,所有优惠政策按拆迁档案确定的范围计算。

九、本规定自下发至日起执行。

十、本规定由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项目一览表

一、免缴的收费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消防设施费;

3、市场交易服务费;

4、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5、施工合同签证费;

6、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证费;

7、合同协议公证费。

二、减半征收的收费项目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劳保统筹费;

3、土地登记费;

4、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5、拆迁管理费;

6、房屋质量鉴定费;

7、工程质量监督费;

8、固体垃圾排放管理费;

9、施工占道费;

10、工程定额编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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